3.7條第二款修訂為:根據《國務院關于發布實施<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的決定》(國發[2005]40號)、《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9號)的要求,單線5萬立方米/年以下的普通刨花板、中密度纖維板生產裝置;單線3萬立方米/年以下的木質刨花板生產裝置 ;1萬立方米/年以下的膠合板和
細木工板生產線屬于國家產業政策調整限制類項目。自2005年12月2日起,限制新建單線5萬立方米/年以下的中密度纖維板生產裝置項目以及單線3萬立方米/年以下的木質刨花板生產裝置項目,自2011年6月1日起,限制新建單線5萬立方米/年以下的普通刨花板生產裝置項目以及1萬立方米/年以下的膠合板和細木工板生產線項目。
增加:4.1.1.4根據3.7條國家產業政策及《關于工業產品生產許可工作中嚴格執行國家產業政策有關問題說明的通知》(國質檢監聯[2006]632號)的有關規定,凡申請涉及產業政策產品的企業應提供產業政策證明文件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