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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式壓力容器安裝是否必須進行監督檢驗?

      固定式壓力容器安裝只向當地特種設備監察部門告知就可以了,國家還沒有執行對壓力容器安裝進行監督檢驗(如果誰要進行壓力容器安裝監督檢驗,你請他出示政府文件)。
      
         質檢特函[2004]28號
      關于壓力容器安裝許可工作的有關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四條有關規定,壓力容器安裝單位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相應的活動。由于《條例》公布以前,對壓力容器安裝單位資格許可活動無相應的法律、法規予以規定,因此許可工作未曾開展。目前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局依據《條例》規定,正組織有關單位,就壓力容器安裝許可范圍、許可條件等,制訂相應的安全技術規范。鑒此,在總局關于壓力容器安裝單位許可規定未公布前,對壓力容器安裝許可問題提出以下處理意見:
          1.壓力容器安裝許可范圍暫按《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114條規定執行。
          需在現場完成后環焊縫焊接工作的壓力容器和需在現場分片組焊的壓力容器,不屬于壓力容器安裝許可范圍,應當由該設備的制造單位或者具備A3級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單位承擔。
          2.具備壓力容器制造資格的單位,可以安裝其制造許可范圍內的壓力容器。
          3.具備A3級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的單位,可以安裝所有的壓力容器。
          4.承擔壓力容器安裝的單位,應當對壓力容器安裝質量負責,并按《條例》規定書面告知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5.對于壓力容器安裝監督檢驗,待總局相應的安全技術規范公布后再予實施。
          請各地將此函轉發本地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相應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并遵照執行。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局
                                                             二OO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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